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292号
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蒋金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定军,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周定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5元,减半收取9263元,由原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