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润之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02民初120号
原告:武汉市润之达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之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束润涛,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宁防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宁公司),住所地:咸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金中。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润之达公司与被告华宁公司、二十二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之达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润之达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之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原告润之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忠清

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