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肖墙12号。
法定代表人:陆晨,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朔唯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602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从未与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合同,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系因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朔能公司引发的公司类纠纷,依法应由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
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晋能集团未与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合并了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据此一审认定本案是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一审法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适当。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海荣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郭振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