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21民初415号
原告: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朔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富甲工业园区东富院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01512.62元;2.由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费80000元;3.由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5年5月和2006年8月,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职工住宅小区的建设,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中标了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宅小区(现开发区朔能小区)2#、3#、4#、5#、6#五幢楼房的土建、安装工程。后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同意3#楼由朔州市康隆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2#、4#、5#、6#四幢楼房的土建、安装工程。工程按期完工后,交付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工程结束后,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委托山西开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益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按照审定额进行量终结算。2007年9月开益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中审定额为20599752.35元。截止2007年7月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向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98230.73元,至今尚欠1101521.62元未付。欠款期间,正值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资产剥离和人员分流,以前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全部被调离,新的管理人员对以前情况不了解。多年以来,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前的工程负责人多次到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处说明情况并催要欠款,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均以对以前情况不了解,让等通知为由推脱,一直拒不支付欠款。鉴于上述事实,特诉请人民法院允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1日注销,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子丽
审判员李日明
人民陪审员常月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