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民辖28号原告: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朔唯路。法定代表人:***。被告: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城区富甲工业园区东富院村。法定代表人:***。原告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能集团朔州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山西新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称,其于2005年5月和2006年8月,被告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职工住宅小区的建设,原告通过公开竞标,中标了被告职工住宅小区(现开发区朔能小区)2#、3#、4#、5#、6#的五幢楼房的土建、安装工程。后被告与原告商议一致同意3#楼由朔州市康隆建筑安装公司施工。原告负责2#、4#、5#、6#四幢楼房的土建、安装工程。工程按期完工后,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一致同意委托山西开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益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审核,并按照审定额进行最终结算。2007年9月开益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中审定额为20599752.35元。截止2007年7月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498230.73元,至今尚欠1101521.62元未付。欠款期间,原告和被告以前的工程负责人多次到被告处说明情况并催要欠款,被告均以对以前情况不了解,让等通知为由推脱,一直拒不支付欠款。故诉请判令归还欠款。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不能及时迅速开展案件审理审判工作,报请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资源情况指定案件到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朔城区人民法院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无法保证迅速及时审判为由报请忠言根据审判资源配置情况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