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海洋、广西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703执7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中地滨江国际二期8栋3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4034466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海洋,男,1992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广西钦州市。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70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广西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350元、保全费520元。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不履行。2018年7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其相应行为已经被惩戒。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且在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三个月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2019年6月11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唯一财产即其名下位于广西钦州市永福东大街XX号X号楼X单元XXXX号房(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给买受人**,得款323065.86元。但因被执行人另外涉案正在被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案号(2019)桂0703执163号],且该房产登记抵押给该另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在优先收取本案执行费526元及优先退还受理费875元、公告费3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第三方辅助费2735元,共计5006元,和基于该另案收取执行费3936元、优先退还受理费5254、公告费520元,共计5774元,以及支付岳海洋应当缴交的税费后,余下执行案款尚欠不足以偿还该另案的抵押优先债权。此外,岳海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4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征询其意见时,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