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4961号
原告: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环兴路中段(环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山马埠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文登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