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财保12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岚办事处山马埠村西。
法定代表人:杜文强,经理。
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999.6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江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999.6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德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