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1142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110号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86.5元,保全费3707元,共计87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