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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1142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110号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86.5元,保全费3707元,共计87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