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601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110号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7层。
法人代表:***,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