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601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110号8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7层。 法人代表:***,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