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795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上海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青田社区金尧路11号25幢。
法定代表人:庄林军。
被告:上海孚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通路1342号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江岩。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
***、***与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孚嘉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本市采取了严格的疫情封控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本院认为,本案因疫情及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史建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钱雨婷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