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795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原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上海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青田社区金尧路11号25幢。
法定代表人:庄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娇,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孚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通路1342号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江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仲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卿,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钱雨婷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