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杨旭东,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桐。
被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青田社区金尧路11号2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980129962。
法定代表人:庄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林冲、张茂凯,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汇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需要补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20元,减半收取计102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晶晶
书记员 郭启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