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15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288829,住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荥阳市林业局,住所地荥,住所地荥阳市惠民路与***交叉口v>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