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15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288829,住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荥阳市林业局,住所地荥,住所地荥阳市惠民路与***交叉口v>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