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大连秦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2民初4696号
原告: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68731029C。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大连秦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2600502X5。
原告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能齐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大连秦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2元,减半收取6001元,由原告山东滨州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