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民终3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办三给街22幢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明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灵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明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上诉人山西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