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左学新、**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30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左学新。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30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得股票、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左学新与被执行人***、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