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30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生,住桐柏县。
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生,住桐柏县。
原审原告:**高,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生,住桐柏县。
原审原告:付顺,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生,住桐柏县。
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住桐柏县。
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生,住桐柏县。
原审被告: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梁君,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桐柏县群力建筑有限公司清财小组。
负责人:***,清财小组成员。
原审原告***、***、***、付顺、***、***与原审被告南阳桐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桐柏县群力建筑有限公司清财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7)豫1330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