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21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清,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4290.41元、案件受理费3433.43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执8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焕玉
审判员  于国柱
审判员  邵 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