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2402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安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20厅**/div>
经营者:张继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以下简称添光商贸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艺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中,鲁艺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成仲案字第1283号裁决(以下简称1283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鲁艺公司称:一、双方当事人未订立模板购销合同,更未达成仲裁协议。二、成都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1.成都仲裁委员会通过EMS向鲁艺公司送达的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以及开庭通知书、添光商贸部提交的证据材料等,收件人均非鲁艺公司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鲁艺公司的情形下,违法缺席开庭,剥夺了鲁艺公司的答辩权。另仲裁裁决书也是由添光商贸部的代理律师向鲁艺公司送达。2.本案遗漏了重要的当事人参与仲裁,本案的案涉合同是廖成彬签订的,廖成彬未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仲裁员在仲裁本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三、1283号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关键证据是《模板购销合同》、《欠条》,《模板购销合同》的签章是“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西蜀二号公馆工程项目部”,并由廖成彬签名,《欠条》仅有廖成彬的签名,两份证据均没有鲁艺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综上,请求不予执行1283号裁决。
本院查明,2019年8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鲁艺公司申请撤销1283号裁决一案[案号:(2019)川01民特462号]。鲁艺公司在该案中的撤销裁决理由除“双方当事人未订立模板购销合同,更未达成仲裁协议”外,其余理由均与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同。
2019年10月10日本院对作出(2019)川01民特46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462号裁定),该裁定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7月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1283号裁决:(一)鲁艺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添光商贸部支付货款190000元;(二)鲁艺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添光商贸部支付2016年2月27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80000元;2018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仲裁费12667元,由鲁艺公司承担,鲁艺公司在履行本裁决书第(一)、(二)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12667元,一并支付给添光商贸部。另查明:一、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邮单号1046522559528)向鲁艺公司寄送了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2019年2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邮单号1098683532731)向鲁艺公司寄送了开庭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成都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7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邮单号1000852033333)、2019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邮单号1000852605833)向鲁艺公司寄送裁决书。上述邮件的邮寄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聚友路16号2栋8层55号,收件人联系方式为手机号182××××2556、138××××3539。二、手机号182××××2556、138××××3539的机主分别是*小英,廖成彬。三、鲁艺公司陈述西蜀二号公馆工程系鲁艺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廖成彬系案涉项目经理。四、《模板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11月16日,甲方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中平村项目)”,盖“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西蜀二号公馆工程项目部”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廖成彬”。乙方为添光商贸部。双方在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中约定,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裁定驳回鲁艺公司撤销仲裁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462号裁定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鲁艺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1283号裁决,并陈述多个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其中鲁艺公司所提“双方当事人未订立模板购销合同,更未达成仲裁协议”,与462号裁定查明的鲁艺公司西蜀二号公馆工程项目部与添光商贸部签订《模板购销合同》、且约定解决合同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事实不符。因此,鲁艺公司该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鲁艺公司提出的其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因与其在本院(2019)川01民特462号案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同,并已被本院驳回,故本案中鲁艺公司的相同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鲁艺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其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成仲案字第1283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桓
审判员  王军
审判员  于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