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4942号
起诉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8层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秀,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立即归还490000元人工费及延付利息1000元直到付清时为止;二、由被起诉人承担因催收款项所支出的差旅费、食宿费;三、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起诉人赵强(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以四川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起诉人签订了《天府新区海关技术大楼及天投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天投国际商务中心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项目涂料、腻子劳务分包合同》等四份合同,在起诉人处承接劳务。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提交过身份证和银行卡,便于起诉人转款,后起诉人与四川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相关劳务费已经结清。2019年11月1日,起诉人与赵强(身份证号码5125331979××××××××)签订《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望江阁二标段工程内部管理协议》,依约起诉人应支付赵强(身份证号码5125331979××××××××)人工费490000元。2020年6月28日,起诉人财务误将上述人工费用转至本案被起诉人赵强(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起诉人发现转账错误后,及时与本案被起诉人联系,被起诉人承认收到过上述款项,也同意归还,但时至今日仍然拒绝归还。综上,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本院。
经审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一款有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关“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有关“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来看,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西充县,且本案无证据表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连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