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特462号
申请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安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20厅**。
经营者:张继光,男,1972年5月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娜,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健波,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艺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以下简称添光商贸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鲁艺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成仲案字第1283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成都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一)成都仲裁委员会通过EMS向鲁艺公司送达的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以及开庭通知书、添光经营部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裁决书,没有送达到鲁艺公司,违法缺席开庭,剥夺了鲁艺公司的答辩权。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最终是添光商贸部的代理律师于2019年7月24日送达至鲁艺公司。(二)本案遗漏了重要的当事人参与仲裁,本案的案涉合同是廖成彬签订的,廖成彬未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关键证据是《模板购销合同》、《欠条》,《模板购销合同》的签章是“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西蜀二号公馆工程项目部”和“廖成彬”的签字,《欠条》只有“廖成彬”的签字,两份证据均没有鲁艺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添光商贸部称,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程序合法,仲裁程序不具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仲裁裁决系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执行。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成仲案字第1283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支付货款190000元;(二)被申请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支付2016年2月27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80000元;2018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1266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书第(一)、(二)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12667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金牛区添光建材商贸部。
另查明:一、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邮单号1046522559528)向鲁艺公司寄送了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2019年2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邮单号1098683532731)向鲁艺公司寄送了开庭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成都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9年7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邮单号1000852033333)、2019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服务(EMS邮单号1000852605833)向鲁艺公司寄送裁决书。上述邮件的邮寄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聚友路16号2栋8层55号,收件人联系方式为手机号182××××2556、138××××3539。二、手机号182××××2556、138××××3539的机主分别是*小英,廖成彬。三、鲁艺公司陈述西蜀二号公馆工程系鲁艺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廖成彬系案涉项目经理。四、《模板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11月16日,甲方为“四川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中平村项目)”,盖“四川鲁艺劳务有限公司西蜀二号公馆工程项目部”印章,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廖成彬”。乙方为添光商贸部。双方在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中约定,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因仲裁法对送达未作规定,故应依据《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审查。《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仲裁文书、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代理人、也可以采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本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但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不得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当事人、代理人。以挂号信、特快专递、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方式将仲裁文书、材料投递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本案中,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鲁艺公司的营业地同时也是工商注册登记地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鲁艺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符合仲裁规则。鲁艺公司以成都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收件人联系方式非公司员工,故未收到相关仲裁文书材料为由,主张成都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难以成立。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是鲁艺公司与添光商贸部,鲁艺公司关于仲裁程序中遗漏当事人,应当追加廖成彬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仲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情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涉工程系鲁艺公司承建,鲁艺公司完全可以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举示相应的证据,但其在本案中并未举示相反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欠付款少于欠条载明的货款,或者货款已经结清。鲁艺公司关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鲁艺公司的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董荣昌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