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2005号
上诉人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艺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鲁艺公司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鲁艺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由互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采纳互信公司主张的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阳台走道按照半面积计算)计算总建筑面积,系对合同的错误理解,违背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双方的合同本意。鲁艺公司认为,当双方对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和不同理解时,应当综合合同上下文约定及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等解释合同本意。综合合同全文,本案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载明的建筑面积所采用的阳台走道按照全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并结算价款。一、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第四条和第八条,认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阳台走道按一半计算总面积,系对合同的错误理解。1.合同第四条没有提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仅是项目概况中的项目规模,并未约定按照项目规模计算合同价款。且本条虽然提到了“建筑规范”,但“建筑规范”并不明确,无法据此计算合同价款。关于合同价款的结算在合同“八、承包费用”下2、3条款双方有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应当适用第八条而非第四条确定具体的合同价款。2.一审法院认定第八条中提及的“规范计算”是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在合同第四条和第八条中提及的“规范”,并未明确指定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此处的“规范”二字并非名词,而是一个副词,修饰动词“计算”。“规范计算”整体也是一个动词并非名词。如果“规范”是表示国家标准的名词,但同时期存在的“规范”还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其它涉及工程测量的技术规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表述的“应当是指”系想当然的推测、猜测,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虽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但同时期的其它标准同样是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同样是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无法得出唯一性。且《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并非强制性标准,双方没有约定使用,因此不能使用该规范。二、一审法院对图纸与合同的关系以及图纸面积中阳台走道是按全面积计算的视而不见。合同多处约定和事实表明,应当按照图纸载明面积中确定的阳台走道按照全面积计算的方式确定建筑面积。1.合同明确约定了以施工图和竣工图作为计算面积的依据。合同第八条(三)2.约定“土建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每平方米单价358.58元......土建部分暂定总费用为1111.598万元”,该句中的“规范”二字并不能理解为互信公司主张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合上下文意思,此处的“规范”应当是一个副词,修饰“计算”这个动词,其计算的依据是前半句的“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且施工图已经明确的载明了建筑面积。即使双方对“土建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有争议,结合合同约定的总价1111.598万元,单价358.58元,也可以得出该句话的本意为:【土建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单价358.58元=总价1111.598万元;【土建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总价1111.598万元÷单价358.58元=31000平方米=图纸面积相加=阳台走道按全面积计算。2.合同约定的31000平方米是来源于图纸明确载明的面积,图纸面积中阳台走道即是按照全面积计算。在互信公司提供给鲁艺公司的施工图纸中明确载明总建筑面积为30770.53平方米。双方即据此将图纸载明的面积约定为合同中的面积约31000平方米。而施工图纸中的30770.53平方米,就是根据具体的施工图纸,阳台走道按全面积计算,所得出的总面积。说明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就一致认可计算工程量的方式为按施工图载明面积且阳台走道按全面积计算。图纸与合同具有一脉相承的逻辑关系。面积之所以“暂定”,是因为可能有工程量的增减,并非计算方式的“暂定”。3.合同第八条3关于安装部分明确约定以施工图面积作为结算依据,即阳台走道按照全面积计算。该条明确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为准”,明确了以施工图作为计算建筑面积的依据,结合单价29.32元,总价90.892万元,可计算出施工图建筑面积=31000平方米,这说明第八条(三)2的【土建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施工图面积=31000平方米。因此,通过安装部分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确定土建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即阳台走道按全面积计算,二者能够相互印证,有助于理解合同的本意。4.在双方签字的《汇总表》中,双方一致认可的第7项(即1号楼土建造价)就是直接按照图纸计算面积,这也说明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计算方式应当为按图纸载明面积所确定的阳台走道按全面积计算方式。三、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错误,应当从交付之日起算利息。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鲁艺公司于2016年3月将工程竣工并交付给互信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自2016年3月交付以来,互信公司一直拖延不给办理结算,责任在于互信公司。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片面理解合同,违背合同本意,损害了鲁艺公司及施工工人的利益。综合合同全文意思表示,能够认定阳台走道应当按照全面积计算。
互信公司辩称,关于案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是按照鲁艺公司所陈述按照31000平米计算还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计算,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合同第四条:“项目规模约......为准”,这条说明了31000平方米是占地面积不是最终面积,最终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应标准对建筑面积计算,互信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采用国家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对建筑行业的面积进行计算并采用该规范,完全符合法律和相应的事实依据。
鲁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互信公司支付鲁艺公司工程款1126098元;二、判令互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互信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6日,鲁艺公司、互信公司双方签订西蜀二号公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装饰装修劳务协议》,由鲁艺公司承包互信公司承建的郫都区古城镇中平村西蜀二号公馆项目的2、3号楼建筑工程劳务及其装饰装修劳务工程。该合同第四条约定:“项目规模:约31000㎡,最终面积按建筑规范计算为准”;第八条(三)项约定:“1、本项目建筑面积暂定31000㎡,2、土建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为358.58元;3、安装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为准……每平方米单价为29.32元”;合同第九条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本项目没有工程预付款,按形象进度分四次支付,主体、基础、三层框架施工完成为第一阶段,付总价的20%,主体框架所有砖砌体完成为第二阶段,付总价的30%。装饰装修按施工图装修完为第三阶段,付总价的30%。第四阶段为:所承包工程按施工图要求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办理完工程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15%,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鲁艺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施工内容,2016年3月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12月26日鲁艺公司向互信公司邮寄送达了《竣工结算书》,但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互信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4510000元,双方无异议。对劳务工程单价经调整后确定为按每平方米374.60元计算双方无异议。在结算中双方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鲁艺公司主张按照施工图纸按实际标注计算建筑面积,互信公司主张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审理中根据鲁艺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了四川海林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上述两种标准对鲁艺公司所完成的工程建筑面积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结果为:“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中平村西蜀二号公馆第2、3号楼总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量,鉴定为14703.57㎡;按施工图标准建筑面积计量,鉴定为15837.60㎡”。一审庭审中互信公司对按照互信公司主张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所得出的尚欠工程款金额为623850.86元无异议,但鲁艺公司坚持应按自己主张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计算,互信公司尚欠工程款1044432元。上述事实,有鲁艺公司、互信公司主体资格材料,建筑劳务与装修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互信公司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鲁艺公司、互信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及装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鲁艺公司按约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后,互信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项。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当按照何种计量方式结算鲁艺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建筑工程面积)。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八条项均约定为“项目规模:约31000平方米,最终面积按建筑规范计算为准。”“本项目建筑面积暂定为31000平方米。土建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从以上约定包含两层含义,首先,项目规模暂定为31000平方米,非固定,以实际完成情况规范计算。其二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应当依据施工图及竣工图“规范计算”,这里的规范计算,应当是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因该计算标准既是行业规范,同时也是国家颁布标准,鉴定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量鲁艺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符合双方约定及建筑行业普遍规范。因此鲁艺公司主张的按照竣工图纸标注计算建筑总面积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鲁艺公司主张的从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互信公司逾期付款资金利息的主张也与合同约定及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以鲁艺公司2018年12月26日向互信公司送达《竣工结算书》之日后三个月为起点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互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鲁艺公司工程款623850.86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从2019年3月26日起以623850.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鉴定费40000元,由鲁艺公司及互信公司各承担2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275元,由鲁艺公司承担8137.5元,互信公司承担8137.5元。前述鉴定费及诉讼费已由鲁艺公司垫付,互信公司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将应承担部分支付给鲁艺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采用何种方式计算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即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总面积还是按照施工图纸确认总面积;二、一审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否正确。本院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采用何种方式计算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本院认为,按照《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总面积还是按照施工图纸确认总面积,关键在于对案涉《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第四条及第八条约定的内容及相互关系的理解。首先,该合同第四条约定:“项目规模:约31000㎡,最终面积按建筑规范计算为准”,虽然在该条款的文字表述中,并未写明“建筑规范计算”即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作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施行的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国家标准,鲁艺公司与互信公司作为建筑行业内从业的专业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理应对该国家标准知晓,在合同中约定“建筑规范计算”可以解读为实际指向的即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其次,第八条第(三)项约定“2、土建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规范计算”,结合前述第四条的约定,该款约定可以理解为建筑面积以施工图及工程竣工图载明的面积为基础按相关规范计算的意思表示,与第四条“最终面积按建筑规范计算为准”的约定并无矛盾之处,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法院采纳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总面积的鉴定意见计算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一审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否正确。鲁艺公司上诉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实际交付之日计算利息。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作为对工程价款应付时间及利息的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作为前提适用,但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第九条结算及付款方式约定:“本项目没有工程预付款,按形象进度分四次支付,主体、基础、三层框架施工完成为第一阶段,付总价的20%,主体框架所有砖砌体完成为第二阶段,付总价的30%。装饰装修按施工图装修完为第三阶段,付总价的30%。第四阶段为:所承包工程按施工图要求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且办理完工程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15%,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鲁艺公司与互信公司对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一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鲁艺公司向互信公司送达《竣工结算书》后三个月为起点计算案涉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鲁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5元,由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卫敏
审 判 员 夏 伟
审 判 员 李 玲
法官助理 蔡诗言
书 记 员 刘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