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送(2020)鄂0202执保18号、(2019)鄂0202民初2670号之二开发区兴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02民初26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发区兴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锁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NT4W5R(1-1)。
经营者:田必元,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罗金大道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84877198J。
法定代表人:明丁泽,执行董事。
申请人开发区兴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鄂0202民初26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账号:18×××63)、武汉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西北湖支行(账号:32×××13、32×××47、32×××68、32×××77、32×××50)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因本院已于2020年1月7日制作(2019)鄂0202民初26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开发区兴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故现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账号:18×××6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开发区兴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