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与华先政,明丁泽,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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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3民初1033号 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地址:商南县,经营者:王启林,男,汉族住商南县被告:明丁泽,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农民被告:华先政,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农民被告: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法定代表人:明丁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与被告明丁泽、华先政、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程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莉书 记 员 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