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与华先政,明丁泽,湖北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3民初1033

 

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地址:商南县,经营者:王启林,男,汉族住商南县

被告:明丁泽,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农民

被告:华先政,男,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农民

被告:湖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明丁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与被告明丁泽、华先政、湖北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20197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南县城关五里牌悦来租赁站撤回起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