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1民初4763号

原告: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昌街道西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773753XM。

法定代表人:潘建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21B47641593H。

法定代表人:董京波,村委会主任。

原告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建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广、被告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董京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974397.29元;2.依法判令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利息930688.9元及以2974397.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0日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宫家村暨百花苑一期改造工程合同》。约定: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的百花苑一期工程11号至15号楼的暖气管道改造,18号楼至20号楼锅炉房水电、土建工程,村委办公楼、百花苑南区暖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强弱电落地、道路恢复等工程的施工。工程预算造价按实结算,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期间付2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10日内拨付至总价的65%,2019年1月30日拨付总价的30%,剩余5%保修金一年期满后付清。如不按时付款,按照违约金额每天1%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施工。2018年12月22日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经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审计,工程价款为3076484.12元。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期间已支付500000元,剩余2676484.12元未支付。2018年8月2日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宫家村暨百花苑小区外墙粉刷工程合同》。约定: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的5号、6号、13号、14号、15号楼的外墙粉刷工程。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9元。施工期间支付完成工程总价款的60%,完工验收合格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竣工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清。施工期间增加了综合楼外墙粉刷和零星维修工程。合同签订后,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2018年12月22日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经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审计,工程价款为630755.17元。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施工期间已支付232842元,剩余397913.17元未支付。上述两项工程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共计拖欠工程款2974397.79元,经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若所请。

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施工合同签的是宫家村委,主体有错误,宫家村5号楼、6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由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村委并没有开发本项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0日,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宫家村暨百花苑一期改造工程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的百花苑一期工程11号至15号楼的暖气管道改造,18号楼至20号楼锅炉房水电、土建工程、村委办公楼、百花苑南区暖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强弱电落地、道路恢复等工程的施工;工程预算造价按实结算,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施工期间付2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10日内拨付至总价的65%,2019年1月30日拨付总价的30%,剩余5%保修金一年期满后付清,如不按时付款,按照违约金额每天1%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施工,2018年12月22日经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后经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审计,工程价款为3076484.12元,剩余工程款2576484.12元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未支付。

2018年8月2日,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宫家村暨百花苑小区外墙粉刷工程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的5号、6号、13号、14号、15号楼的外墙粉刷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29元;付款方式为施工期间付完成工程总价款的60%,完工验收合格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竣工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清;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增加了综合楼外墙粉刷和零星维修工程,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及约定完成施工,2018年12月22日经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32842元。后经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审计,工程价款为630755.17元,剩余397913.17元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未支付。

庭审中,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企业变更情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张**楼**楼**楼**楼、15号楼的建设单位为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开发房地产的资质。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涉案合同的签订主体问题。

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利息以2974397.29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17.88%),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共计21个月,2974397.29元x17.88%=531822.23元。每月为44318.51元。44318.51元X21个月=930688.9元,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至日的利息。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认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开具了30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该笔工程款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已挂账,不应计算利息。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陈述不予认可,认为挂账的300000元,仅是开具发票,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宫家村暨百花苑一期改造工程合同》及《宫家村暨百花苑小区外墙粉刷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求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974397.29元,本院予以支持。

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未按合同预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宫家村暨百花苑一期改造工程合同》约定,2019年1月30日前拨付工程款至总价的95%,余款5%保修金一年期满时付清;《宫家村暨百花苑小区外墙粉刷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至总价款的95%,余款竣工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清,双方亦未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故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以2974397.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主张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930688.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以双方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予以支持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为188708.57元。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以欠付工程款2974397.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74397.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8870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97439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0元,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4元,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5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胡雪莹

书记员郝灵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