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滨州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卢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2601号之一
原告: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西谷王村(张义路)。
法定代表人:唐洪雨,总经理。
被告: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滨州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兵,总经理。
被告:卢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顾业宁,男,1979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原告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军、顾业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2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俊青
书记员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