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2601号
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西谷王村(张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359082R。
法定代表人:唐洪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773753XM。
法定代表人:潘建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卢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顾业宁,男,1979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军、顾业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军、顾业宁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唐洪雨所有的鲁M730**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军、顾业宁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担保人唐洪雨所有的鲁M730**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顺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