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恢4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昌街道西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21民初4763号,判决如下:一、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74397.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8870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974397.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0元,滨州和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4元,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54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178511.86元,执行费人民币341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6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2年9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2022年12月2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律师,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178511.86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