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12432号
原告: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310号(原襄州区张湾镇洪山头村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60686463M。
法定代表人:刘启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焕,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城昌州路07号。
被告:运晓阳,男,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南乐县。
原告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晓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计2043元,由原告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李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