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3070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60686463M。
法定代表人:刘启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本院在执行襄阳九阳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941元,或提取、扣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陆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