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乳山市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威海耐特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83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台湾路南创业一路西。
法定代表人姜洪周,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耐特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南。
法定代表人姜婷婷,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经本院多次通知其法定代表人姜婷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7年10月18日本院再次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据此2017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罚款十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在该案件尚未执结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