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83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台湾路南创业一路西。
法定代表人姜洪周,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耐特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南。
法定代表人姜婷婷,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3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经本院多次通知其法定代表人姜婷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7年10月18日本院再次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据此2017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罚款十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本院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被执行人在该案件尚未执结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德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