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慧仁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民初103号

原告: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浙江贝盛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085267627A。

法定代表人:邱小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李吉,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鉴学,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港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66170606XG。

法定代表人:史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贝盛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柯晓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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