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浙0903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谢佑
审判员褚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