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22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181文化创意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栋,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漪,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厂前附**门/div>
法定代表人:曾三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育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峰,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鄂0107财保66号民事裁定,冻结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实施了保全措施。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86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