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694号
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村。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181文化创意园**楼**。
法定代表人:雷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由原告江苏亿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