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221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对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107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107民初2214号民事裁定书中“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86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补正为“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洪翠临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