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202民初2188号
原告:哈密市新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51670806P。
法定代表人:刘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兵,新疆宏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神奕,男,1962年5月3日出生,系哈密市新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昌区东湖路**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181文化创意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9521676Q。
法定代表人:雷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怀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哈密市新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哈密市新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市新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哈密市新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瑞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佳容
书 记 员 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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