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3民初2104号
原告:湖北兴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8AF6L70。
法定代表人:李发亮。
被告: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181文化创意园8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9521676Q。
法定代表人:雷焱。
湖北兴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与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湖北兴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以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兴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兴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湖北兴隆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昊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