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2民初11156号
原告: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湖北日报传媒集团**181文化创意园8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952167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苗集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827628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汇能公司)与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航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电汇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江航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电汇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722,000元,并以722,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第一项诉讼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7日为41,725.5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三江航天公司辩称,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合法性存疑,且显失公平,主张予以撤销;2、原告所提交的所有工程建设资料均没有经被告审核且按其所交的资料经审计,案涉工程款仅有218万余元,被告所付的总工程款不应超过该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三江航天公司(甲方)与华电汇能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武汉市***第三中学改建项目供配电工程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武汉市***第三中学改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供配电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包干金额260万元,乙方包报装、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调试、包验收、包供电、包内外部协调费用;2、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30%即78万元,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及安装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即182万元,专变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送电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即252.2万元,剩余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从竣工验收通过(正式送电运行)并提交所有工程竣工资料后开始计算,若质保期内未发生设备和工程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在质保期内乙方需免费承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设备及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经甲方认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华电汇能公司完成了相应施工。华电汇能公司提交《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武汉市***第三中学10KV供电设备实验报告》,主张2021年8月17日由案外人武汉江南实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武汉市***第三中学项目供电设备进行试验并确认合格,2021年8月26日国网武汉市东西湖区供电公司对户名为武汉市***第三中学的受电工程进行了竣工检验,2021年8月27日国网武汉市东西湖区供电公司完成了实际送电。三江航天公司对华电汇能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相应的竣工检验意见处均为空白,但在庭审中亦表示案涉供配电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至今运行良好。
因华电汇能公司仅持有《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武汉市***第三中学10KV供电设备实验报告》的复印件,称原件均在国网武汉市东西湖区供电公司处留存,故向本院申请调取相应材料。本院依华电汇能公司的申请,依法开具了《律师调查令》,由华电汇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持令至国网武汉市东西湖区供电公司调取了案涉武汉市***第三中学改建项目供配电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国网武汉市东西湖区供电公司提供了相关《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武汉市***第三中学10KV供电设备实验报告》,与华电汇能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材料一致。
另查明,华电汇能公司系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企业。
还查明,武汉市***第三中学改建项目(综合楼、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为东西湖教育局,施工单位为三江航天公司。三江航天公司称东西湖教育局就案涉项目委托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代建人,其系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的招投标程序中标成为施工单位。
审理中,双方共同确认,三江航天公司已向华电汇能公司支付工程款180万元,故华电汇能公司依约要求三江航天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款722万元。三江航天公司则提交一份《工程造价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主张案涉武汉市***第三中学改建项目专用供电工程经东西湖区××室审查,审核造价为225.8903万元,案涉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60元,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华电汇能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华电汇能公司系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其与被告三江航天公司签订的《武汉市***第三中学改建项目供配电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三江航天公司主张该合同约定的包干合同价款远高于东西湖区××室审核后的造价,故该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本院认为,被告三江航天公司对《武汉市***第三中学改建项目供配电工程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印文无异议,且由原告华电汇能公司实际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接受了原告交付的施工成果,并向原告华电汇能公司支付了约70%的合同价款,在案涉《武汉市***第三中学改建项目供配电工程合同》中并未约定案涉工程需经他方审计确定造价的情况下,被告三江航天主张案涉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院依法向国网武汉市东西湖区供电公司调取的案涉工程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新装(增容)送电单》、《武汉市***第三中学10KV供电设备实验报告》,可证明案涉工程已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完成,虽在检验意见的填写上存在形式瑕疵,但被告三江航天公司已认可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运行良好,故可认定案涉合同约定的被告三江航天公司应向原告华电汇能公司付款至合同价款的97%的付款条款已经成就,原告华电汇能公司要求被告三江航天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款722,000元,于法有据,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华电汇能公司还要求被告三江航天公司支付的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无约定,但被告三江航天公司逾期清偿相应工程款,客观上给原告华电汇能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现原告华电汇能公司要求被告三江航天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未付工程款722,000元为基数,自完成送电之日即2021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影响本院依据前述认定和分析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故对双方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华电汇能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2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