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京博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侯马市鑫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高村乡下平望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102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76元、申请费1183元。
本院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2020年9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20年9月4日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2020年12月11日第二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变现的财产。
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2020年12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文忠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