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环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审第三人:山东京博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新五路高十路创新大厦2号楼1905-13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山东京博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5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胜利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