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 委托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欣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与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欣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1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与2022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826执709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唐 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