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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2643号 原告:***,男 原告:***,女。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