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2643号
原告:***,男
原告:***,女。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