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5执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北路566号(5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929871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552668X6。
法定代表人:倪方根。
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闽0205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货款76000元及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通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网站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文书。
二、本院自2018年3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厦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车辆权属、有价证券持有、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查无车辆、房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停止经营,确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仅要求将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仅要求将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臻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