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亿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2执56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倪方根。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8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苏亿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83374.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62元。因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亿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336.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亿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大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