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5民初821号
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566号(5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929871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52668X6。
法定代表人:倪方根。
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方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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