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5017号
原告:***,女,生于1969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女,生于1972年8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男,生于1974年7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号楼1009、1010、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99030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