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之旺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之旺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1号院8号楼2单元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JIU72F。
法定代表人:张海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号楼1009、1010、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9903093。
法定代表人:孙传强,总经理。
***之旺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1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之旺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10月31日止,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尚欠***之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51069元及利息579459元,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25日前偿还***之旺商贸有限公司30万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偿还***之旺商贸有限公司50万元,于20201年2月8日前偿还***之旺商贸有限公司150万元,剩余货款本息(2020年11月1日至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双方同意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双方同意先还息后付本;二、如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完毕,***之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完毕,***之旺商贸有限公司可对剩余未支付款项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4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5004元,已有***之旺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并同意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与最后一笔款项一并履行。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之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账户有存款:240322元,已扣划并发还至申请执行人。
2.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予以处置。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5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止到2021年6月23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之旺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孟 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峻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