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之旺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540号
申请人***之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旺。
被申请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楼**iv>
法定代表人孙传强。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3975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在***账户的存款4150998.4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传强建设有限公司在***账户存款4150998.4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